(2016)湘01刑更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査咏梅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查咏梅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458号罪犯查咏梅,女,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大冶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12日作出(2000)穗中法刑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查咏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1年1月12日起。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于2001年2月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作出(2003)湘刑执字第325号刑事裁定,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06年7月15日作出(2006)长中刑执字第3363号刑事裁定,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长中刑执字第1742号刑事裁定,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5691号刑事裁定,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的提请减刑意见。本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査咏梅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有奖励分16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査咏梅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査咏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显雄审 判 员 龙新国代理审判员 廖雯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