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4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方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024民初202号原告方某,男,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委托代理人叶力心,祁门县祁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女,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原告方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力心、被告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到祁门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没有子女。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结婚比较草率,婚后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找我争吵,被告的性格孤僻,动不动就发脾气,与家人和邻居关系很差,被告常年在家与公婆关系处理不好。2016年正月初三,被告用手抓破婆婆的脸,造成婆婆的脸上有七道伤痕,正月十五下午被告又回家向婆婆强要房产证和土地证(婆婆的财产),婆婆不给,被告就不放手,在旁人的劝说下被告才放开抓住婆婆不放的手,随后被告将水瓶砸碎,并用锤子试图砸开婆婆的房门强拿婆婆的房产证,我多次劝说被告要珍惜夫妻感情,要建立和睦的家庭,可被告始终听不进我的劝说,反而与我大吵。在日常生活中,被告还时常打电话和发信息恐吓公公,扬言要杀死婆婆,致使公公不得不到公安机关报案。从2015年11月份至今,被告常为家庭琐事找我吵架并殴打我,晚上不让我睡觉,扬言如果公婆不拿出钱来为她买房子,就天天折磨我,被告多次在深夜里趁我睡着时殴打我,并掐我的脖子。现今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了,我再也无法与其共同生活下去了,在与被告多次协商离婚无果的情况下,今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2、案件诉讼费全由被告承担。被告邱某在法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但在庭审时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和公婆关系尚好,不像原告诉称的那样。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到祁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未购置共同财产。婚后由于夫妻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由于双方未生育子女,造成双方都有较大的精神压力。故原告方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经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质证,且经本院依法审核、认证后,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并与当事人陈述相互佐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方某和被告邱某虽然经人介绍但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之间缺乏交流和沟通,时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夫妻感情产生了一定的裂痕,特别是双方未生育小孩,故造成双方较大的精神压力。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鉴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且原告方某诉请离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不充分,为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和谐,对原告方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方某与被告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璇附民事判决书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