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19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桂鲁与李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鲁,李章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1975号之二原告张桂鲁,男,汉族,农民。被告李章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鲁诉被告李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鲁于2016年4月19日以已与被告李章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0元,均由原告张桂鲁承担。审判员 刘子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