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秦三余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三余,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428号原告:秦三余,(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210215210)。委托代理人:夏小龙,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三余诉被告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三余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三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三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秦三余负担。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