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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吉安市神帆金色年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春生、黄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神帆金色年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春生,黄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341号原告吉安市神帆金色年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峰,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生,男。被告黄红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神帆金色年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生、黄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市神帆金色年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春生、黄红梅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神帆金色年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春生、黄红梅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正信代理审判员  XX生人民陪审员  蒋克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珂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