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姜焕刚与XX、姜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焕刚,XX,姜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81民初680号原告姜焕刚,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姜焕武,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XX,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姜楠,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姜焕刚与被告XX、姜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宫传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焕刚的委托代理人姜焕武、被告姜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焕刚诉称,我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8日,被告XX以经营酒厂资金紧张为由向我借款10,000元,XX向我出具欠条一张;2014年3月17日,被告XX以购房缺钱为由向我借款140,000元,XX向我出具借条一张。两笔借款合计150,000元。此后经我多次向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现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依法计算),并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姜楠辩称,我不知道原告主张的两笔借款,怀疑借款的真实性。我家购买的楼房是我二叔出钱为我购买,购房时没有向外借款。我和XX于2014年7月25日离婚,离婚时XX未告知我存在债务。被告XX没有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姜焕刚与被告XX、姜楠系朋友关系,被告XX、姜楠曾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8日,被告XX向原告借款10,000元,XX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4年3月17日,被告XX向原告借款140,000元,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两笔借款合计150,000元。2014年7月25日,被告XX、姜楠在北票市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依法计算),并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姜楠的辩解、欠条、借条、自愿离婚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为凭,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原告姜焕刚与被告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XX有义务向原告偿还借款。因原告主张的两笔借款产生于被告XX与被告姜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被告姜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XX曾约定借款为XX的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对婚后财产所得实行约定财产制,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姜楠也有义务负责偿还。因此,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姜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姜焕刚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XX、姜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XX、姜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宫传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单 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