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精睿搜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精睿搜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3324号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香,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精睿搜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超。本院在审理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精睿搜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多余人民币25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敏(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