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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辖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青岛胶六橡特胶带有限公司与山东胶六胶带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胶六胶带有限公司,青岛胶六橡特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胶六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杨安镇左集村。法定代表人鞠红霞,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胶六橡特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市场二路36号2603户。法定代表人安仑,总经理。上诉人山东胶六胶带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知民初字第195-辖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与该案事实情况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该案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不属于侵害人身权益范畴。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山东省乐陵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及集中管辖的规定,该案应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查明,青岛胶六橡特胶带有限公司起诉称,该公司拥有十二项专利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山东胶六胶带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和该公司许可,在其公司网页上抄袭该公司网站原创网页的文字和图片内容,盗用上述十二项专利的专利名称和专利号,误导消费者和商家。请求判令山东胶六胶带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有关报刊上赔偿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91万元。本院认为,该案系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引发的侵害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鉴于被侵权人青岛胶六橡特胶带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即侵权结果发生地属原审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区域,原审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仝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