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民终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福兴煤矿与杨显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双鸭山市福兴煤矿,杨显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民终第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市福兴煤矿。法定代表人李玉杰,该煤矿矿长。委托代理人石立伟,该煤矿材料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显安,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戴晓坤,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双鸭山市福兴煤矿因与被上诉人杨显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2015)四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双鸭山市福兴煤矿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撤销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双鸭山市福兴煤矿撤回上诉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双鸭山市福兴煤矿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双鸭山市福兴煤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立波审 判 员 陈迎光代理审判员 薛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