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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李宝树与秦喜雨之间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树,秦喜雨,李宝树,秦喜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1526号原告:李宝树,男,汉族,无职业,住汪清县汪清镇.被告:秦喜雨,男,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朝阳川镇.本院审理原告李宝树诉被告秦喜雨之间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日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楚仙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