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路某交通肇事案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刑初209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某,男,199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进城务工人员,住利辛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6)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方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路某驾驶苏BXXX**号小型轿车,沿S2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44公里126米处时,与被害人孔某发生碰撞,造成孔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孔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路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路某驾驶苏BXXX**号小型轿车,沿S2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44公里126米处时,与被害人孔某发生碰撞,造成孔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孔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利辛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孔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路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路某的家人与被害人孔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路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火化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尸检照片、乙醇检验报告及抽血照片,证人孔某甲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路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2、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