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黄翠与刘娟、杨宗桂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翠,刘娟,杨宗桂,容建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431号原告:黄翠。被告:刘娟。被告:杨宗桂。被告:容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翠诉被告刘娟、杨宗桂、容建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翠未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在法定期间内预交后仍不交纳,也未办理减、免、缓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纯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