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03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葫芦岛百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丁世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百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世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435号原告葫芦岛百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郑笑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焕斌,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丁世勇,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葫芦岛百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世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葫芦岛百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百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葫芦岛百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于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