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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袁玉屏与刘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玉屏,刘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袁玉屏。被执行人刘友。本院在执行袁玉屏与刘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天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