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袁玉屏与刘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玉屏,刘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袁玉屏。被执行人刘友。本院在执行袁玉屏与刘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天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