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01执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玉年申请执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01执第17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年,女,白族,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关于李玉年申请执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大理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大中民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阳光保险大理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李玉年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6847.46元。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李玉年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经查,本案被申请执行人阳光保险大理支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交付了执行款16847.46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以上执行款。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鉴于本案被执行人交纳了执行款16847.46元,履行了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大中民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执行标的到位,申请人已领取了执行款。该执行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符合终结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执第17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