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沈建军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安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456号原告沈建军,男,1960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王彦,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丽媛,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维,男,1992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晓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隆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军与被告安维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军以内固定取出后恢复不佳,且马上需要进行新的手术治疗,目前不适合做重新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沈建军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建军负担。审判员 凌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丹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予撤诉或者不准予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