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4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与胡建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胡建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43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30号。负责人:朱文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坚、冯青,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胡建新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建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撤回对被告胡建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周培芳人民陪审员 胡 红人民陪审员 傅广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