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乃珠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乃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633号罪犯陈乃珠,绰号“单眼”,男,1950年3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30日作出(1998)榕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陈乃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除被告人陈乃珠经济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0日以(1998)闽刑终字第3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11月1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8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6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6年1月17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5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4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7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乃珠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系老龄犯,未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未参加生产劳动。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共获达标分6.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6.8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乃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10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