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庞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庞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1027号原告林某,地址:林西县林西镇南街。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庞某,男,52岁,汉族,职工,住林西县。原告林某诉被告庞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庞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款(账号:×××),原告提供其所有的的位××县办公用房一处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庞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款(账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二、查封原告林某所有的的位××县办公用房一处。上述银行工资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原告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如未按期申请,视为放弃续行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焦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海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