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904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贾淑珍与刘铁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淑珍,刘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04民初223号原告贾淑珍。被告刘铁军。原告贾淑珍诉被告刘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生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淑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铁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自2014年9月4日起至11月止,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72000元。被告承诺2015年5月15日前还款。到期后被告违约未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借款7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本院向被告刘铁军送达时被告刘铁军辩称,借款属实,但后来我还给原告10000元,现在还欠原告62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自2014年9月4日起至11月止,被告分三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72000元。被告承诺2015年5月15日前还款。后被告仅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现尚欠原告借款6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6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此款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铁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贾淑珍借款6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铁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生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