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金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莫某申请执行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莫某,男,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3年5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5)黔金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莫某申请执行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莫某借款利息人民币10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20.00元,执行费14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黄某某系金沙县某局职工,每月工资为5983.00元。申请人同意扣划被执行人每月工资2000.00元直至扣足100000.00元用以支付申请人债务,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官 民审 判 员 武 勇助理审判员 邱顺峰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佩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