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安超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运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安超鞋业有限公司,李运江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879号原告泉州安超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松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总是、黄小川,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运江,男,汉族,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安超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运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案外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安超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2元,依法减半收取135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真真人民陪审员 肖丽婷人民陪审员 林清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坚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