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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刑更字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岳林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字201号罪犯张岳林。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一监区服刑。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4日作出(2007)荆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岳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间又犯信用卡诈骗罪,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耒刑二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岳林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撤销缓刑后的前罪余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十六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衡中法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张岳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撤销前罪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原已缴纳1万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岳林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张岳林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岳林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岳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辅审 判 员  许震鹏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