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东营小宇研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新永诚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艺海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小宇研磨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永诚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艺海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小宇研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玉州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蓬莱。委托代理人:杨小明,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新永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上柏里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黎健华。被执行人:佛山市艺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大道128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黎健华。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营小宇研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新永诚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艺海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佛山市新永诚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艺海建材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10月至12月每月30日前各支付贷款32345元、40000元、70000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佛山市新永诚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58.87元,扣除执行费1680.35元后,余款14478.52元已转退申请执行人;依法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佛山市新永诚陶瓷有限公司的窑炉一套,得款27360元,因以被执行人佛山市新永诚陶瓷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多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变卖得款应优先支付因处理财产而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及诉讼费用,拍卖得款不足以清偿上述费用,故未有余款可供分配。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佛山市新永诚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艺海建材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执行得款14478.52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7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展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