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27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5年9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6年11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志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29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9000元,案���受理费2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29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交来案件款29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及执行费350元。申请人王某某也将案件款全部领走,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志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樊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