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杰诉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利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杰,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利开发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792号原告王明杰,男,汉族,住东阿县刘集镇。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利开发总公司地址聊城市聊堂路法定代表人何庆峰,经理原告王明杰诉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利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自2007年开始从原告处购买钢材,截止至2014年3月,被告共欠货款××元,另有被告允诺的承兑汇票贴息××元,共计××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原告王明杰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先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乐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