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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民二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宜难与云南省农垦总局干部学校、云南农业大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宜难,云南省农垦总局干部学校,云南农业大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民二初字第653号原告:王宜难,女,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在昆明雄艺广告有限公司工作,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尹德周、方丽君,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省农垦总局干部学校。住所:昆明市西郊黑林铺后街。法定代表人:陈占元,副校长。委托代理人:普友星、农琳,云南泓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农业大学。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黑龙潭。负责人:盛军,校长。委托代理人:吴大贵,云南大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舒晓梅,云南大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宜难诉被告云南省农垦总局干部学校、云南农业大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宜难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宜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宜难撤回对被告云南省农垦总局干部学校、云南农业大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49元,由原告王宜难承担人民币2649元。审 判 长 杨 锦审 判 员 徐 嘉人民陪审员 丁 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