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林钦桂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09号罪犯林钦桂,化名王辉。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1年5月11日作出(2001)南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林钦桂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6月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34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林钦桂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20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1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钦桂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累计扣4分:2014年9月1日因被挑衅被动还手未造成后果扣1分。2015年5月18日因故意打架斗殴,(殴打他犯)扣3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并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9分。2013年监狱表扬,2014年度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钦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5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