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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4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北京英民亿通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与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英民亿通机械设备租赁中心,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207号原告北京英民亿通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外玉林东里12号楼105号。经营者梁长民,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立宝,男,该中心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戴会生,北京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环岛北侧。法定代表人刘孔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君伟,北京市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原告住所地及经营地均在北京市丰台区,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故本案应由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权管辖,被告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所提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浩然混凝土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静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