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吴秀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梅,巴彦淖尔市佰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吴秀梅,个体户。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佰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玉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吴秀梅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佰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8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贾 磊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