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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荆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855号原告荆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某承担。审判员  逄锦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鞠晓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