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3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牟奇燕与陈玉珍,袁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奇燕,陈玉珍,袁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1131号原告牟奇燕,男,生于1967年1月20日,汉族。被告陈玉珍,女,生于1943年11月16日,汉族。被告袁海峰,男,生于1975年12月2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奇燕与被告陈玉珍、袁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奇燕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奇燕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牟奇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奇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牟奇燕负担。审判员 陈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