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民初4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九江胜裕五金建材店与李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九江胜裕五金建材店,李醒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464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九江胜裕五金建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醒林,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九江胜裕五金建材店诉被告李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九江胜裕五金建材店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九江胜裕五金建材店负担。审判员  冯载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