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0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毛某与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1248号原告毛某。被告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8日,原告毛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诗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