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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晓亮与被执行人包头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亮,包头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9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亮,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执行人包头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杜宝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晓亮与被执行人包头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故当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3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文山审判员  戴俊玲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晋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