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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高桂茹诉葫芦岛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茹,葫芦岛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338号原告高桂茹,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孙强,葫芦岛市龙港区浪潮咨询事务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葫芦岛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情况不详。原告高桂茹诉被告葫芦岛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桂茹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桂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0元(已减半),由原告高桂茹承担。审判员  于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