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6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上海宝胜副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磐古轩餐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6289号原告上海宝胜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慧,经理。委托代理人邱佩英。委托代理人徐丽君。被告上海磐古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孝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俊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胜副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磐古轩餐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宝胜副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3元,由原告上海宝胜副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凯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