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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81号原告张某,现住扶余市。法定代理人杨英娜,现住扶余市。被告张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轶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