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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河南腾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曹壮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腾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曹壮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民初2307号原告河南腾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65号1层A区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吴翰裴,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壮,男,198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商丘市。原告河南腾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腾发汽车公司)与被告曹壮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号于2016年4月1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国庆、被告曹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腾发汽车公司诉称:2015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二手车交易协议,被告将豫N×××××号小型轿车出售给原告,销售价格为312000元。协议签订当日原告支付了购车款,被告也将车辆交付。但是被告迟迟不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协议有效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曹壮辩称:原告诉称均是事实,被告尽快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否得到支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二手车交易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曹壮所有的豫N×××××号宝马轿车一辆,价格为312000元。协议签订后当日原告河南腾发汽车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车款,被告曹壮也交付了车辆。现原、被告双方因未办理车辆过户发生纠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证据二手车交易协议书、收款条、转账凭条、总收条、结清证明、曹青证明附户口本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曹壮有义务协助原告河南腾发汽车公司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及要求被告曹壮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河南腾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壮2015年9月2日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协议有效,被告曹壮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河南腾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办理豫N×××××号宝马轿车的过户手续。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曹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军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