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梁春礼与卫辉市三中、卫辉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春礼,卫辉市三中,卫辉市教育局,徐锡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831号原告梁春礼,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卫辉市三中地址:卫辉市原负责人:徐锡堂。被告卫辉市教育局余金喜,任该局局长。被告徐锡堂,男,成年,汉族,住卫辉市。原告梁春礼诉被告卫辉市三中、卫辉市教育局、徐锡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7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春礼撤回对被告卫辉市三中、卫辉市教育局、徐锡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