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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浙江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爱比尔餐饮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爱比尔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1771号原告浙江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39号204。代表人李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青松,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爱比尔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与华安大街交口西北侧同方花园福安大街39号305-308、-底商-36。法定代表人任丽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爱比尔餐饮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怡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954元,收取197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准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