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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刘红与丁帮朝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刘红,丁帮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保87号申请执行人陈刘红,女,汉族,1983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丁帮朝,男,回族,1961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执行人陈刘红与被执行人丁帮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丁帮朝的银行存款10377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刘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帮朝银行存款10377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浩(实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