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卢豆豆与被告刘建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5民初619号原告卢某某,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某诉称,2012年6月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8月27日登记结婚。生女孩刘甲某。两人性格差异较大,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均在外打工,见面时间少,见面总是发生争吵。2015年底被告猜疑其有外遇多次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多处受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主张女孩刘甲某由被告抚养,全部财产归被告作为女儿抚养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某某辩称,其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及生孩子时间属实。其认为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8月27日登记结婚。生女孩刘甲某,现随原告生活。共同财产有陕a636sf海马小轿车一辆,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买车时借原告母亲7000元,借原告弟弟14000元,给被告父亲看病借被告伯父刘发广10000元,借被告姨花多铃4000元,借被告伯父刘发茂3000元,借被告伯父刘发家1000元,借刘广建1000元,给原告看病借被告姑姑刘齐珍10000元。其中借被告伯父刘发茂3000元与刘发家1000元均已还清,其余尚未清偿。2015年12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吵架。2016年2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女孩刘甲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每月5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相互了解,自愿登记结婚,生有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仅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又无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出现破裂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准许。为子女健康成长考虑,也为双方今后生产、生活考虑,双方应多加强思想沟通交流,互相关心,互相谅解,遇事冷静,心平气和,换位思考,多摆事实讲道理,妥善处理家庭纠纷,共同创造幸福家庭生活。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双全人民陪审员 董选民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