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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1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俊和环保有限公司、龙岩百营工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俊和环保有限公司,龙岩百营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1776号之一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23层。法定代表人金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俊和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商会大厦C栋10层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802100031457。法定代表人陈永和,总经理。被告龙岩百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斜山背村319国道南侧1-3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800100018070。法定代表人林柏洲,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俊和环保有限公司、龙岩百营工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为153元,由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