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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祁增、朱发英申请执行王武、景泰县林木病虫防疫检疫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增,朱发英,王武,景泰县林木病虫防疫检疫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400号申请执行人祁增。申请执行人朱发英。被执行人王武。被申请人景泰县林木病虫防疫检疫站。法人代表宋汉国,系该单位负责人。申请人祁增、朱发英申请执行王武、景泰县林木病虫防疫检疫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5)白民二初字第8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盛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