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天雄、王金雄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天雄,王金雄,李元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特13号申请人王天雄,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申请人王金雄,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申请人李元美,女,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义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天雄、王金雄、李元美关于继承权纠纷,于2016年4月11日经汉川市杨林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位于宜昌市土城××花园××房产(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系王卫川(已故)与李元美夫妻共同财产。李元美应得该房产的一半,李元美将应得房产的一半赠与给王天雄;二、该房产的另一半由李元美、王金雄、王天雄共同继承。李元美、王金雄放弃继承,由王天雄一人继承;三、根据上述一、二项规定,位于宜昌市土城××花园××房产(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由王天雄所有,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天雄、王金雄、李元美于2016年4月1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克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