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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吴小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吴小斌,合肥昊明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组织机构代码:73198010-2。法定代表人陈胜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志华,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吴小斌,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长丰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合肥昊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庄墓镇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423686-8。法定代表人吴小斌,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小斌、合肥昊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小斌、合肥昊明电气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48900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4489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星芬审 判 员  朱建财代理审判员  陈旭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太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