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光翠与吴丽、谢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翠,吴丽,谢成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1579号原告张光翠,居民。被告吴丽(曾用名吴秀丽),居民。被告谢成建,居民。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光翠与被告吴丽、谢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光翠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丽、谢成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翠撤回对被告吴丽、谢成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张光翠负担。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芸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