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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光翠与吴丽、谢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翠,吴丽,谢成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1579号原告张光翠,居民。被告吴丽(曾用名吴秀丽),居民。被告谢成建,居民。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光翠与被告吴丽、谢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光翠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丽、谢成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翠撤回对被告吴丽、谢成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张光翠负担。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芸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