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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3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训彪与冯建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训彪,冯建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672号原告张训彪。被告冯建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训彪与被告冯建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训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志勇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苏 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