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1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汪纯辉与王亮、王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纯辉,王亮,王鸿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630号原告汪纯辉,男,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亮,男。被告王鸿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纯辉诉被告王亮、王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纯辉因无法找到二被告,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纯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纯辉撤回对被告王亮、王鸿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汪纯辉自行负担。审判员 吴 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丽 微信公众号“”